本校教職員工憑服務證,學生憑學生證,其他具借書資格者憑借書證辦理借書。

  1. 借出圖書之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:
    (1) 教師以20冊為限,借期90天。
    (2) 職員及員工8冊為限,借期30天。
    (3) 學生以6冊為限,借期14天。
    (4) 借閱人具雙重身分者,自行擇一辦理。
    (5) 圖書歸還後即依預約先後次序通知預約者於1週內辦理借閱,越期取消預約資格,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每人可預約冊數與可借冊數相同。
    (6) 借期屆滿,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1次,越期之圖書與資料,不得續借。
    (7) 寒暑假借還書辦法另行公告。
  2. 借閱人於離職、退學、休學或畢業離校時,應先歸還所借圖書,資料用品及借書證,方可辦理離校手續。
     
  3. 未辦理出借手續之書刊資料,不得攜出館外,違者一經查獲,除追還外,並送交學生事務單位依學生獎懲辦法,視情節輕重予以校規處置。教職員如有以上情事則報請行政處分。
     
  4. 借出之圖書如因清查、編目、裝訂或被列為指定參考書及其他必要原因時,得隨時收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