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立甲仙國民中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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敎導處 - 圖書相關規定

圖書逾期、遺失及賠償規定

  1. 借閱圖書資料須在規定期限內歸還。如有逾期,每日每冊處以新臺幣 5 元滯還金。滯還金應於每學期考試前,或收受本館催繳通知後 7 日內,至本館繳納;未於期限內繳交者,得凍結其借書權限。
  2. 借閱本館圖書及資料如發生遺失、污損、毀壞等情形,應由借閱人負責賠償。賠償方式如下:
    1. 自行購買原書之同版本或新版本賠償。
    2. 無法購得原版本或較新版本時,依原書定價之 5 倍計算現金賠償。
    3. 若原書書目紀錄無價格可循,則按頁數計算:精裝書每頁 5 元、平裝書每頁 3 元、外文及大陸圖書每頁 10 元賠償。
    4. 若原書書目紀錄無價格及頁數可依循,則中文書每冊 500 元、西文書每冊 1,000 元賠償。
    5. 如為圖書附件或全套書之一冊而無法購得者,應賠償該單本書之原書或全套價格,且不得要求取回殘存之圖書、全套書之殘存本。
  3. 遺失書籍於借期內向本館報失,並自報失次日起 1 週內完成賠償手續者,僅需負賠償責任;逾期者除賠償外,尚需另繳納逾期罰款。